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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咨询单位信誉等级评审暂行办法

【概要描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计委《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的精神,为加强工程咨询行业管理,提高工程咨询服务质量,培育工程咨询单位执业信誉,引导我省工程咨询业向规范化、国际化方向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和资格认定单位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并加入省工程咨询协会的企业、事业单位

江苏省工程咨询单位信誉等级评审暂行办法

【概要描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计委《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的精神,为加强工程咨询行业管理,提高工程咨询服务质量,培育工程咨询单位执业信誉,引导我省工程咨询业向规范化、国际化方向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和资格认定单位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并加入省工程咨询协会的企业、事业单位

  • 分类:工程资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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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5-11-16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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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计委《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的精神,为加强工程咨询行业管理,提高工程咨询服务质量,培育工程咨询单位执业信誉,引导我省工程咨询业向规范化、国际化方向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和资格认定单位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并加入省工程咨询协会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委托江苏省工程咨询协会办理工程咨询单位信誉等级评审的具体工作,并成立江苏省工程咨询单位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江苏省工程咨询协会秘书处为省评委会工作机构。各省辖市计划委员会和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本系统的工程咨询单位信誉等级的申报和初审工作。

第二章 信誉等级的划分与标准

第四条 工程咨询单位信誉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

第五条 工程咨询单位信誉等级的标准

一、AAA级为最高级,表示该单位信誉优秀。其基本标准:拥有先进的技术装备,技术力量雄厚,咨询成果科学公正可靠,内部管理严密,综合配套和市场开拓能力强,服务质量优秀,咨询业绩显著,社会知名度高,各项指标先进。

二、AA级表示该单位信誉优良。其基本标准:技术装备较先进,技术力量较雄厚,咨询成果科学公正可靠,内部管理完善,综合配套和市场开拓能力较强,服务质量优良,咨询业绩较显著,在本地区、本系统有一定的知名度,各项指标较先进。

三、A级表示该单位信誉较好。其基本标准:技术装备和技术力量能满足业务需要,咨询成果科学公正可靠,内部管理和服务质量较好,有一定的市场开拓能力,咨询业绩稳定保持在一定水平,社会知名度一般,各项指标高于中等水平。

第三章 信誉等级的申请与认定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程咨询单位,均可自愿申请信誉等级的评审。

第七条 全省工程咨询单位信誉等级评审工作,从2001年开始,每二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评审实施细则由江苏省工程咨询协会制定。

第九条 凡申请工程咨询单位信誉等级的单位,按隶属关系,分别向省辖市计划委员会和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信誉等级申请书和有关文件,由省辖市计划委员会和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江苏省工程咨询协会。

第十条 经省评委会评审确定的工程咨询单位信誉等级,报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核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由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江苏省工程咨询协会联合颁发信誉等级证书,授予铭牌。

第十一条 工程咨询单位的信誉等级证书,可作为参与国内外工程咨询市场竟争的信誉凭证。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可提出复议请求;用户或公民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可向江苏省工程咨询协会举报,由江苏省工程咨询协会组织省评委会成员进行复审裁定。

第十三条 申请信誉等级的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评审工本费。取得信誉等级的单位另缴纳公告和证书、铭牌制作等成本费。

第四章 信誉等级的升(降)级与注(撤)销

第十四条 江苏省工程咨询协会每二年对已取得信誉等级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一次复审。

第十五条 凡经复审确定升级的单位,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等级标准和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凡经复审确定降级的单位,由江苏省工程咨询协会先收缴原颁发的信誉等级证书和铭牌,再重新核发新的信誉等级证书和铭牌。

第十六条 取得信誉等级的单位,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或其它原因终止工程咨询业务时,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由江苏省工程咨询协会收回原颁发的信誉等级证书和铭牌。

第十七条 取得信誉等级证书的工程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江苏省工程咨询协会撤销其信誉等级资格,并收缴原颁发的信誉等级证书和铭牌。

一、隐满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信誉等级者;

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或有严重违约行为者;

三、在执业情况检查和工程咨询资格复评中,发现有违反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情节严重者;

四、工程咨询结论不符合科学公正可靠的原则,造成业主重大经济损失,业主不满意者;

五、出租、出借、出售、转让信誉等级证书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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